試用期陷阱套路多?教您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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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人
試用期陷阱需警惕!
這篇教大家避坑
??01
??有的用人單位超過法定上限約定長時間試用期,或者重復約定試用期。
??02
??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支付工資低于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
??03
??還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yè)生,試用期約定較低的工資,等試用期結束后,便以各種理由解聘,“假試用,真使用”。
??防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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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試用期約定無效。
??02
??根據(jù)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試用期有不同的時限限制,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03
??試用期期間,應正常繳納社保,工資水平不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違法約定試用期,有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該條款中的試用期滿月工資,應理解為轉正后的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何時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